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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疫情防控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 提醒告诫书

日期:2022/12/3 字号:[大][中][小] 视力保护色:

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
关于疫情防控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

提醒告诫书

 

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:

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管工作,确保全县市场价格平稳有序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现将有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:

一、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》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《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》等价格法律、法规及政策规定,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,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,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,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。

二、各相关经营者要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,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,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,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,标价内容真实明确,字迹清晰,货签对位,标示醒目,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。

三、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,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日用品和防疫用品;不得相互串通、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。

四、互联网平台企业要严格规范社区团购经营行为,不得通过价格串通、哄抬价格、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。

五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,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,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、操纵市场价格;不得哄抬价格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。

六、各相关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、法规规定,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现明码标价的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章,依法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各相关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、法规规定,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造成商品较大幅度上涨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依法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并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

各相关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、法规规定,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;除生产自用外,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,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,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;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依法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并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

各相关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、法规规定,进行价格欺诈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章,依法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并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

行业协会违反价格法律、法规规定,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或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视情节轻重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,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、吊销执照。

七、县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变动,将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囤积居奇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、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。

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,发现违法行为,请拨打3312315、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。一经查实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,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,公开曝光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临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2年12月2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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